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新增规模以上且年纳税额达15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乡镇、街道每新增一个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企业,市财政奖励5000元工作经费。
二、对在2010年工业经济运行调度中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奖励政策
1、对2009年实际入库税收达100万元-20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2010年税收增幅达45%及以上的企业,对超过25%增幅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的50%给予奖励;
2、对2009年实际入库税收达200万元-300万元,2010年税收增幅达40%及以上的企业,对超过25%增幅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的60%给予奖励;
3、对2009年实际入库税收达300万元-500万元,2010年税收增幅达35%及以上的企业,对超过25%增幅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的70%给予奖励;
4、对2009年实际入库税收达500万元-1000万元,2010年税收增幅达30%及以上的企业,对超过20%增幅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的80%给予奖励;
5、对2009年实际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2010年税收增幅达20%及以上的企业,对超过20%增幅以上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的90%给予奖励。
(二)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享受福利企业退税、专员办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同一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企业合并为一个奖励对象。
(三)扶持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度对本级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多项优惠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四)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对2010年纳税达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企业颁发“宁国发展贡献奖”,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授予“宁国发展功勋”荣誉称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中入库税收是指当年反映在金库报表税收收入中的数据,含免抵调,但不含专员办退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地方财政留成是指入库增值税和所得税的25%部分以及所有地方税收,因免抵调增值税企业已经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因此,在兑现奖励时不再重复计算,即不含免抵调增值税额。 五、本意见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时限暂定一年。宁政〔2007〕85号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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