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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年检制度

来源: 最后更新:2005-10-25 09:33:02 作者: 浏览:37504次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民间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1、民间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钓年梭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
    2、民间组织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3、年检内容:    
    (1)民间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机构的变动情况;
    (5)经费收支与财务管理的情况;
    (6)开展有偿服务及兴办经济实体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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