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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出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宁政[2005]29号 最后更新:2005-04-29 15:33:17 作者: 浏览:1560次

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按下列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1、煤矿生产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4%;

2、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收入的2%;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销售收入1%。

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煤矿企业:交纳金额为100万元;

    ()非煤矿山:井采矿山交纳金额为30万元,露天开采矿山交纳金额为20万元,轮窑厂交纳金额为5万元;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生产、储存、销
售和使用剧毒品的企业交纳金额为20万元;活性炭生产企业交纳金额为5万元;  乙炔、氧气、液化气生产、储存、充装企业交纳金额为40万元;加油站交纳金额为5万元,加油点交纳金额为2万元;


   
(
)建筑施工企业交纳金额为30万元;安装公司交
纳金额为10万元;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交纳金额为100万元,批发
(储存)企业交纳金额为20万元;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交纳金额为50万元,经
(储存)企业交纳金额为20万元;


   
(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纳金额为50万元,水上交
通运输企业交纳金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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