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按下列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1、煤矿生产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4%;
2、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收入的2%;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销售收入1%。
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一)煤矿企业:交纳金额为100万元;
(二)非煤矿山:井采矿山交纳金额为30万元,露天开采矿山交纳金额为20万元,轮窑厂交纳金额为5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剧毒品的企业交纳金额为20万元;活性炭生产企业交纳金额为5万元; 乙炔、氧气、液化气生产、储存、充装企业交纳金额为40万元;加油站交纳金额为5万元,加油点交纳金额为2万元;
(四)建筑施工企业交纳金额为30万元;安装公司交纳金额为10万元;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交纳金额为100万元,批发(储存)企业交纳金额为20万元;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交纳金额为50万元,经营(储存)企业交纳金额为20万元;
(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纳金额为50万元,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交纳金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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