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信访条例》五月一日起实行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5-04-29 10:10:44 作者: 浏览:992次
信访人新增四项权利首次明确属地管理原则
记者28日从国务院新闻办获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
信访人新增四项权利
据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介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保留原条例规定的信访人的三项权利之外,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
卫金木说,这次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很重要的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保留了原来条例里规定的信访人的三项权利,这三项权利就是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第一项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
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首次明确属地管理原则
卫金木透露,新版《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的原则做了重大调整,去掉了原来的归口办理,增加了属地管理。
卫金木说,《信访条例》关于信访工作的原则,共有五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个原则实际上是根据信访工作发展的实际确定的,是信访工作管理新思路的体现。
卫金木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强调属地管理的问题,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区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强调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同时,也是要强调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塞责,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政府。
外国人也可以信访
针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如何进行信访或者表达一定的意见,卫金木表示,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50条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卫金木说,在我国的信访工作中,接受外国人的信件,并不少见,我们都是按照有关规定来处理的。如果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想要提出信访事项,根据条例规定,最好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是新修订的条例中所倡导的。(29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