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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11-10-13 10:17:57 作者: 浏览:1813次

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有效缓解融资、用工及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压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帮扶制度  

1. 选择100家企业(产业基础好、竞争力较强、社会贡献大的大中型企业和部分成长性较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联系帮扶制度。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分类指导、一企一策、整体联动的方法,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 着力提高企业素质,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正视风险,强化管理,苦练内功,降低成本,加快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开拓市场能力,千方百计保持当前生产经营稳定。

二、着力缓解融资困难   

3. 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增幅必须高于贷款总增幅。

4. 对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逐步增加国有资本金,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对企业支付给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市政府按保费的10%补贴该工业企业。

5. 对政府推介的中小企业予以项目贷款贴息。年税收达60万元、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规模企业,其获省级以上立项且固投超500万元技改或技术创新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当年贷款发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助。同一企业贷款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新增额。政府推介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乡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另行确定。

6. 增加2000万元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总量达到4000万元,帮助有潜力、有市场、贷款到期但流动资金临时掉头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支持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7. 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市政府可给予发行费用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强化用工服务保障

8. 用活用好就业促进资金。对社保参保情况良好、按规定计提职工培训经费并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提升在岗劳动者技能水平。补助范围对象为组织急需技能性关键性岗位在岗培训的企业,标准暂定为每人500元,其中经培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每人另增加500元;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每人另增加1500元。补助人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底在岗职工人数的50%,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办法由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9. 加大对职业培训、农民工培训、就业实习基地建设、劳务基地建设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为企业对接配置人力资源。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0.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土产品。

11. 鼓励企业参加会展。对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农委、科技厅、旅游局、贸促会等)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40%、50 %的补贴。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2.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或资金确有困难的,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社保征缴任务前提下,社保、地税等部门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适度把握征收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缓解生产经营困难。

13. 加强对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工业企业所涉属于市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收费予以免收,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标准下限的50%以内收取。

14.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顾问费等中介费收费行为,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其他中介费收取不得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六、其他

15. 各类奖励补助按年度于次年元月底前申报。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属投资补助、创新补助、贴息补助、会展补助的,在市经信委申报;社保补助和缓缴在市人社局申报。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金融办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于次年2月底前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在3月底前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16. 本政策自201111起执行,时间暂定2年。本政策与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条款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17. 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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