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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11-08-04 10:31:18 作者: 浏览:2770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和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国实际,现就在城市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区违法建设也有逐步扩大蔓延的趋势。违法建设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不仅会扰乱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将大大增加城市建设成本,甚至影响我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的重大意义,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查处违法建设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氛围。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性质、情节,逐步依法予以查处。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及时组织拆除。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拆除得掉、控制得住,严控违法建设增量,最终实现全市无违法建设的目标。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1、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未按照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建设的行为。

四、违法建设的发现机制

1、联合巡查制度。市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联合成立巡查队伍,配备流动巡查车辆,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包干负责,每天在责任区范围内进行巡逻督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属地管理制度。实行街道违法建设发现责任制,由各街道在所辖社区、村建立违法建设发现举报信息机制,每天向市城管执法局报送违法建设情况。

3、信息员制度。市城管执法局在规划区内每个村(社区)聘任12名信息员,所需经费纳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员定期或不定期直接向城管执法局报告所负责区域的违法建设情况。信息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市城管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另行制定。

五、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制

1、强化违法建设源头控制。各巡查队伍巡查时发现的违法建设苗头,及时宣传政策,当场予以制止并动员其自拆。

2、建立应急联合执法队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组建15人(城管10人、规划2人、国土2人、住建委1人)的应急联合执法队伍,对巡查发现不能现场制止以及举报的小规模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快速、有力地组织拆除。

3、成立宁国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大规模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领导组研究制定查处工作方案,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拆除。城管、规划、国土、住建委、消防、卫生、宣传、供电、工商、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拆违工作。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维护执法活动秩序。

六、查处违法建设的考核机制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宁国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街道辖区内一年内新发生违法建设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取消该街道评选评优资格。对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而造成违法建设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考核奖励资金,对违法建设控制较好的街道、村(社区)进行奖励。行政村一年内没有新发生违法建设的,奖励10万元;新发生违法建设面积累计超过300平方米以及新发生的违法建设没有拆除掉的,不予奖励;街道一年内没有新发生违法建设的,奖励30万元;新发生违法建设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及新发生的违法建设没有拆除掉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

七、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

1、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察巡视制度,每半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

2、定期开展禁止违法建设宣传活动,为拆除违法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3、实行重点违法建设挂牌督查制度,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第一次违法违规给予黄牌警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不服从管理继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4、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制定规划区内农民合理安置及危房改建审批办法,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的产生。

5、强化信息共享,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

6、城市规划区核心区以外的乡镇违法建设查处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7、本通知自201171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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