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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工商联作为同业公会、同业商会业务主管的建议

来源: 最后更新:2004-03-03 16:32:49 作者: 浏览:4090次

    根据《中华工商业联全会章程》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第十七条以及市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第十九条精神,为适应我市行业发展和块状型经济发展的形势,适应政府转变管理经济职能的需要,结合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市场自律管理上的要求,市工商联执委会上形成提案,要求明确市工商联作为我市同业公会、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1、授权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下文明确市工商联作为同业公会和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加快培育和发展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同业公会和同业商会

 2、对同业公会、同业商会的组建,市民政局、民间事务管理局应提供方便,市工商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双方本着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有利于社团管理有原则,加强联系和沟通

3、官办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行业协会和社团经济组织要尽快与主管部门人财物脱钩,真正将市场自律性的职能导入行业协会,以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方面的作用。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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