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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来源:工商联 最后更新:2003-12-12 09:42:54 作者:工商联 浏览:4498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区域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三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特作出如下建议。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利用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三化”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面临新形势和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
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财产保护、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在全市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推动民营企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组织制度现代化、生产布局集群化、经营行为规范化,全面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以优化环境为保障,推动政府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使民营企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生产要素供给条件、公共服务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一批亿元企业集团,形成一批“专、精、特、优”型的中小企业群,形成一批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特色经济园区,使民营企业在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上升,成为加快富民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一视同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3、消除体制性障碍、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使民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必须取消;在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应有适当份额;充分尊重民营投资项目投资人的自主权,除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外,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设。
改进对民营企业的土地供应。要加强土地经营,增加收入,补贴工业用地征用费用,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可直接租赁集体用地;民营企业生产型重大项目由市级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4、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明确禁入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我市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允许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资本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和推进在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
5、拓宽创业通道。清理并减少前置审批项目,除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从2004年起,将企业注册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行政服务中心及乡镇代理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除国家规定限制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第4条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办(2003)86号)按孰优的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出资比例、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注册资本等各种限制;鼓励利用民间资本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放宽注册限制条件,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全方位鼓励创业,调动新的创业资源,启动新的创业高潮。按照《关于扩大开放、鼓励投资、优化环境的若干规定》(宁政〔2003〕44号)鼓励外来投资创业,按照宁政字2000年18号文件规定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按照宁发字2003年22号文件规定鼓励离岗创业,按照中发(2002)12号、皖发(2002)18号、宁政办(2003)36号文件规定鼓励下岗创业,鼓励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回乡创业。完善和落实上述各项优惠政策。
三、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和扶持
6、积极推进民营经济组织结构调整。扶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全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推选工作,并在政府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大企业、企业集团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防止和减少恶性竞争,建立整体竞争优势。
7、提升经济技术园区的整体素质,推动民营企业的产业集聚。以园区为载体,促进民间投资,推进民营经济向园区化发展。按照“扶优扶强、动态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中心、质量保证服务体系建设。园区建设要重视规划、突出产业特色,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与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8、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03〕22号)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并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按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划出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最高比例可达15%。 支持经济技术园区建设,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园区,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市财政从2004年起5年内,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外向型民营企业。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积极申报一批出口创汇重点民营企业,争取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海关和外汇管理局的扶持,  积极争取省财政出口退税贷款贴息资金和商业银行出口退税贷款规模,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鼓励民营企业面向沿海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开拓市场、招商引资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配套经济。
农业产业化民营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全社会投资办林业的决定》,进一步对涉农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按比例负担的办法,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深加工和保鲜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农产品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鼓励民营企业营造公益林,按国家规定给予生态补偿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营造经济林,按规定给予造林补助费和林业贴息贷款;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作价入股、租赁、继承。保障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鲜活产品运销企业的绿色直通。
现代服务业企业。推行特许经营权招标制,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共产品定价政策及其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清除民间资本进入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加大改革力度,以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加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学校、医院、外贸公司、旅行社、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公用事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现代物流业、软件业、信息咨询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等新兴行业。
四、努力提高民营经济的素质和水平
 9、加强民营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要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利用现有高等学校和中介组织的力量,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民营企业家参加各类专业会议、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创造条件。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事代理服务健全社会化管理新机制,切实做好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高中级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职业推介、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开展人才租赁试验,及时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10、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改组为股份公司,其他民营企业要着重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 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创业指导和上市指导,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支持和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就地发展配套,发展和壮大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政府各类扶优扶强资金,加强对重点(集团)的扶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管理水平,推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障。推动民营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开展品牌经营。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积极推荐民营企业对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参加省级科技评审,积极争取专项奖金支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出口商品被列为国家外经贸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在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税费优惠、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企业技改项目申报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有关部门要帮助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11、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政与金融支持。积极利用民间资本,加速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股份制改造,壮大地方金融实力。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推进银企合作,扩大对民营企业授信。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进行协调和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大胆探索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12、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资金。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加大纠风治乱力度,切实落实“收费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拉赞助。杜绝搭车收费,禁止经营服务性收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对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市监察局在市工商联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落实编制和经费,援助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开展维权调研,向党委和政府提出维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要求,积极改进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推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强化公务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办好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建立公共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标、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的各项统计制度,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数据库 建设。
13、优化法制和管理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
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加大“两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监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企业素质。
加快建设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整合分散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相关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以及企业信用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14、建立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15、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放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的重要位置,统筹安排。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政治社会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家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各类评选先进活动。每两年推选一批省级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市级并进行相应的表彰。重视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创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担保体系建设等的扶持。强化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职能,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建立定期研究工作制度,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16、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工作,从民营企业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新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繁荣企业文化。
17、进一步理顺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体制。设立中小企业局(同时挂乡镇企业局牌子),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协力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协调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沟通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18、加大民间自律组织建设力度。改进管理方式,积极支持工商联开展对非公有制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同业商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民间自律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突出其民办性质和独立地位,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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