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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出台补偿安置新规 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4-11-12 08:46:40 作者:陆昀 浏览:983次
征地补偿安置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社会所普遍关注。今天,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强调要注重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并须依法维护被
  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指导意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可以采用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以及入股分红安置等不同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农户可以征地补偿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如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指导意见》明确了征地工作的具体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国土管理部门要对征地实施监管。要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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