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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协调解决小水电价格和税收等问题的建议

来源:宁国工商联 最后更新:2004-04-28 11:31:14 作者: 浏览:3470次

    部分小水电开发企业到工商联反映有关价格及税收方面的问题,市联认为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涉及面广,关系外来投资者和我市民营企业的利益密切,特将调查情况和意见汇报如下,并提请政府协调解决。


    据企业反映:由于宣城市物价局批复小水电上网价调整和增值税政策难落实导致已投产企业利润下降20%左右,新办企业认为无利可图,有的项目面临停建,而且在上网环节和结算环节受到不平等待遇及制约颇多。一外来客商表示表示,如若问题得不到解决,将考虑放弃某项在建工程的投资。


    经了解,此次调价对已投产企业由原根据上网线路投资成本不同执行0.35元、0.37元和0.381元三种上网价,统一调整为0.33元;新办企业调整为0.31元。但水资源管理费和物价基金却分文未下调。我市税务部门在上级的要求下对小水电按增值税的一般政策执行,即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而且在并网环节,供电企业一律只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享受6%的税收政策。


    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水电电价的政策,中央中发[2003]3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加大对农村水电的投资规模,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实行自建、自管、自用,谁投资、谁收益;中央设立小水电及农村电气化补助资金和专项贷款,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并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每千瓦时用电量征收2分钱;实行低税收政策,国家财政部1994年004号文规定,县以下小水电生产单位增值税减按6%计征;实行市场电价,明确根据还本付息和有适当利润的原则对新建小水电站定价,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也带来了诸多不便,在这关键时刻,我们理应鼓励和支持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在小水电的上网电价问题上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招商引资项目,要兑现当初的承诺,塑造诚信宁国十分重要。为此,我们建议:

   1、根据还本付息和有适当利润的原则定价,原来根据投资条件和成本分档定价的做法应该继续执行,即0.35元/度、0.37元/度、0.381元/度三档上网价(浙江省小水电上网电价为0.47元/度)。
   2、考虑钢材、水泥等物价上涨造成投资成本加大的因素,减免地方性行政收费。
   3、坚持6%的低税政策。
   4、进上步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主体,查处并纠正以企代政的行为,简化小水电企业与供电公司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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